香港大公文汇传媒记者:请问两部《条例》实施后,对促进电力保供,保障甘肃省经济发展方面有哪些促进意义?
中国日报记者:修订后的两部《条例》,对于加强我省电网建设,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有哪些促进作用?
兰州晚报记者:两部《条例》实施后,供电企业将如何贯彻落实、全力助推甘肃省能源保供和转型发展?

2023年3月30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占用已纳入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及电网设施保护区,并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非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电网企业意见,提供新的电网设施站址、走廊和通道的位置,并进行科学评估论证,依法办理规划调整手续。
电网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四条电网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电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批准文件实施。
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电网建设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实施电网建设项目,遵守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输配电线路路径选择时,应当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聚居区、采矿区、学校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确实无法避让的,依法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变电站、换流站、配电站(所)等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杆塔基础和电力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权利人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架空输配电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的土地,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基础面积:
(一)铁塔按照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一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杆坑和拉线坑面积按照每坑二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架空输配电线路的设计、建设,应当在现有技术和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措施,减少对土地的使用和对森林的砍伐。
架空输配电线路通过林地需要砍伐林木的,依法办理砍伐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关权利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电网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性规范进行规划建设,并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新建架空输配电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以及航空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跨越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新建的500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居民住宅或者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跨越距离符合安全标准。因保证安全距离要求,需要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造或者限制其正常使用的,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给予相应补偿;确实无法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应当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
新建超过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的,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居民住宅和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实无法避开需要跨越的,应当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输配电线路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单位不得因输配电线路跨(穿)越上述设施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者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条新建电网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电网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依法对需要确定的电网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
在公告明示的电网设施保护区内,原有的植物需要砍伐或者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除的,由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相关权利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在公告明示的电网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种危及电网设施安全的植物;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网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发电工程项目应当与电网配套工程同步纳入规划、合理安排核准和建设时序,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已经纳入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和电网架空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及电网设施保护区,批准妨碍电网建设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规划或者审批可能影响电网设施运营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及电网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网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网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网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者通讯网络等;
(四)破坏在建电网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网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加强对电网设施保护的宣传;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电网设施进行巡查、维护、维修;
(四)落实防护措施,设立并维护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电网设施保护标志;
(五)对重点输配电线路实行分段管护、定期巡查;
(六)及时抢修故障、处理事故。
第三十条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并按照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网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应急、气象、林草等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建立密集输电通道保护联合防控机制,将密集输电通道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公共安全管理,确保密集输电通道安全稳定运行。
密集输电通道的界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已经被架空输配电线路跨越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增加高度。超越建筑物、构筑物的物体高度或者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与电网线路设施之间一般不得交叉跨越、搭挂。确需交叉跨越、搭挂的,后建方在征得先建方同意并采取满足规范要求和符合安全标准的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导线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飞可能影响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升空物体;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四)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等;
(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拉线基础及杆塔接地网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超过四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三)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
(五)不得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
(六)不得实施其他可能危害架空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二)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三)不得实施其他可能危害电力电缆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10千伏以上电网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塑料大棚、彩钢房以及遮阳网、防尘网、塑料薄膜等轻质物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及时清理或者加固防护等措施,防止危及电网设施安全。
第三十九条在电网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施工,有可能危及电网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提出安全防护方案,征得电网企业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网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网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网企业的书面同意,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应当确保电网设施的安全。
第四十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的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电网企业应当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因外力因素致使树木倾倒、倾斜,危及电网设施安全的,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可以采取先行修剪、砍伐等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事后应当及时告知树木所有权人。